


洗錢是指將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通過各種手段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為。簡單來說,洗錢就是將犯罪收益偽裝起來使之看起來合法的行為。
洗錢步驟
放置→分層→融合
洗錢者通過如下手段處理巨額現金:
1.將錢存入銀行同時防止被察覺;
2.利用非銀行的金融機構;
3.利用非金融機構;
4.走私現金出境。
在放置階段洗錢行為最容易被發現,也最容易留下調查線索,此時采取法律手段最為有效。放置階段的典型特征如下:用假名開立賬戶;向使用假名的收款人開出支票;用賬戶為虛擬的人購買支票;用假名提取現金。
在分層階段洗錢者將非法所得與其源頭進行分離,有如下典型特征:進行一系列的資金交易,其頻率、金額和復雜程度均與合法交易類似;資金經常在幾個國家之間流動等。
融合是洗錢的最后階段,洗錢者將黑錢投資于合法生意,使黑錢融入合法經濟中。黑錢有了表面合法的性質,很難辨別資金來源合法與否。
洗錢渠道
洗錢渠道主要有:現金走私;將大額現金分散存入銀行;向現金流量高的行業投資;購置流動性較強的商品;匿名存款或購買不記名有價金融證券;制造顯失公平的進出口貿易;注冊皮包公司,開展虛擬貿易;設立外資公司;利用地下錢莊和民間借貸轉移犯罪收入;購買保險;實施復雜的金融交易;在離岸金融中心設立匿名賬戶;利用銀行保密法洗錢。
操作手法
“跑分”
所謂“跑分”,是利用銀行賬戶或支付賬戶幫助不法分子轉移資金,從中賺取傭金,致使大量涉詐資金流向境外。
地下錢莊
“地下錢莊”利用職業“水客”少量多次非法攜帶貨幣出境洗錢。水客集團被稱為“金融螞蟻”,小批量為“地下錢莊”攜帶超額貨幣處境?!八皖^”與帶鈔“水客”形成雇傭關系,一般由“水客頭”在境內派發具有統一包裝標識的貨幣給帶鈔“水客”到香港后由專人交接并支付帶工費。
“第四方支付”平臺
“第四方支付”平臺是指未獲得國家支付結算許可,違反國家支付結算制度,依托支付寶、財付通等正規第三方支付平臺,通過大量注冊商戶或個人賬戶,非法搭建的支付通道。通常情況下,使用這些非法支付平臺的是一些賭博、詐騙和淫穢色情等團伙、人員,為規避監管,他們通過非法支付平臺層層轉賬進行洗錢。
防雷貼士
1.在從事互聯網金融活動時,要認準合規合法的網絡支付平臺,不要輕信平臺虛假宣傳,不要隨意掃來源不明的支付二維碼,避免將個人資金轉入此類非法支付平臺,謹防上當受騙或個人財產損失。另外,在下載安裝相關手機軟件時,如發現涉嫌賭博、色情等內容,不參與不傳播,并積極向警方舉報相關線索;
2.選擇安全可靠的金融機構。網上錢莊等非法金融機構逃避監管,不僅為犯罪分子和恐怖勢力轉移資金、清洗“黑錢”,而且無法保障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的安全性;
3.提高風險防范意識和信息保護意識,不要輕易向陌生人泄露個人信息。不隨意向他人提供自己的資金賬戶、不用自己的賬戶替他人提現;
4.在進行金融交易特別是外匯交易時,選擇合法合規平臺進行交易。不要因為所謂帶工費協助他人攜帶貨幣出境。根據規定,出入境每人每次最多只可攜帶2萬元人民幣、或不超過等值5000美元外幣現鈔;若超額攜帶一經查獲,包括對采取瞞報、偽報、藏匿等方法企圖逃避海關監管的旅客,海關將根據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5.主動配合金融機構進行身份識別;
6.舉報洗錢活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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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疑交易標準
2016年12月28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其中就可疑交易的界定有清晰描述。
其中第十一條規定如下:
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信托投資公司應當將下列交易或者行為,作為可疑交易進行報告:
1.短期內資金分散轉入、集中轉出或者集中轉入、分散轉出,與客戶身份、財務狀況、經營業務明顯不符;
2.短期內相同收付款人之間頻繁發生資金收付,且交易金額接近大額交易標準;
3.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短期內頻繁收取與其經營業務明顯無關的匯款,或者自然人客戶短期內頻繁收取法人、其他組織的匯款;
4.長期閑置的賬戶原因不明地突然啟用或者平常資金流量小的賬戶突然有異常資金流入,且短期內出現大量資金收付;
5.與來自于販毒、走私、恐怖活動、賭博嚴重地區或者避稅型離岸金融中心的客戶之間的資金往來活動在短期內明顯增多,或者頻繁發生大量資金收付;
6.沒有正常原因的多頭開戶、銷戶,且銷戶前發生大量資金收付;
7.提前償還貸款,與其財務狀況明顯不符;
8.客戶用于境外投資的購匯人民幣資金大部分為現金或者從非同名銀行賬戶轉入;
9.客戶要求進行本外幣間的掉期業務,而其資金的來源和用途可疑;
10.客戶經常存入境外開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幣匯票存款,與其經營狀況不符;
11.外商投資企業以外幣現金方式進行投資或者在收到投資款后,在短期內將資金迅速轉到境外,與其生產經營支付需求不符;
12.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投入資本金數額超過批準金額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債,從無關聯企業的第三國匯入;
13.證券經營機構指令銀行劃出與證券交易、清算無關的資金,與其實際經營情況不符;
14.證券經營機構通過銀行頻繁大量拆借外匯資金;
15.保險機構通過銀行頻繁大量對同一家投保人發生賠付或者辦理退保;
16.自然人銀行賬戶頻繁進行現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額存取現金且情形可疑;
17.居民自然人頻繁收到境外匯入的外匯后,要求銀行開具旅行支票、匯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頻繁存入外幣現鈔并要求銀行開具旅行支票、匯票帶出或者頻繁訂購、兌現大量旅行支票、匯票;
18.多個境內居民接受一個離岸賬戶匯款,其資金的劃轉和結匯均由一人或者少數人操作。
第十二條規定如下:
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將下列交易或者行為,作為可疑交易進行報告:
1.客戶資金賬戶原因不明地頻繁出現接近于大額現金交易標準的現金收付,明顯逃避大額現金交易監測;
2.沒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較小的客戶,要求將大量資金劃轉到他人賬戶,且沒有明顯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
3.客戶的證券賬戶長期閑置不用,而資金賬戶卻頻繁發生大額資金收付;
4.長期閑置的賬戶原因不明地突然啟用,并在短期內發生大量證券交易;
5.與洗錢高風險國家和地區有業務聯系;
6.開戶后短期內大量買賣證券,然后迅速銷戶;
7.客戶長期不進行或者少量進行期貨交易,其資金賬戶卻發生大量的資金收付;
8.長期不進行期貨交易的客戶突然在短期內原因不明地頻繁進行期貨交易,而且資金量巨大;
9.客戶頻繁地以同一種期貨合約為標的,在以一價位開倉的同時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價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開倉后平倉出局,支取資金;
10.客戶作為期貨交易的賣方以進口貨物進行交割時,不能提供完整的報關單證、完稅憑證,或者提供偽造、變造的報關單證、完稅憑證;
11.客戶要求基金份額非交易過戶且不能提供合法證明文件;
12.客戶頻繁辦理基金份額的轉托管且無合理理由;
13.客戶要求變更其信息資料但提供的相關文件資料有偽造、變造嫌疑。
第十三條規定如下:
保險公司應當將下列交易或者行為,作為可疑交易進行報告:
1.短期內分散投保、集中退?;蛘呒型侗?、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釋;
2.頻繁投保、退保、變換險種或者保險金額;
3.對保險公司的審計、核保、理賠、給付、退保規定異常關注,而不關注保險產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資收益;
4.猶豫期退保時稱大額發票丟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內多次退保遺失發票總額達到大額的;
5.發現所獲得的有關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稱、住所、聯系方式或者財務狀況等信息不真實的;
6.購買的保險產品與其所表述的需求明顯不符,經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解釋后,仍堅持購買的;
7.以躉交方式購買大額保單,與其經濟狀況不符的;
8.大額保費保單猶豫期退保、保險合同生效日后短期內退?;蛘咛崛‖F金價值,并要求退保金轉入第三方賬戶或者非繳費賬戶的;
9.不關注退??赡軒淼妮^大金錢損失,而堅決要求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釋退保原因的;
10.明顯超額支付當期應繳保險費并隨即要求返還超出部分;
11.保險經紀人代付保費,但無法說明資金來源;
12.法人、其他組織堅持要求以現金或者轉入非繳費賬戶方式退還保費,且不能合理解釋原因的;
13.法人、其他組織首期保費或者躉交保費從非本單位賬戶支付或者從境外銀行賬戶支付;
14.通過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險費,而不能合理解釋第三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關系的;
15.與洗錢高風險國家和地區有業務聯系的;
16.沒有合理的原因,投保人堅持要求用現金投保、賠償、給付保險金、退還保險費和保單現金價值以及支付其他資金數額較大的;
17.保險公司支付賠償金、給付保險金時,客戶要求將資金匯往被保險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客戶要求將退還的保險費和保單現金價值匯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
法律法規
我國刑法中關于“洗錢”的相關規定如下(刑法第191條):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有如下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1.提供資金賬戶的;
2.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3.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
4.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
5.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2003年修訂的《中國人民銀行法》關于洗錢的相關規定如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
對違反反洗錢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處罰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區別不同情形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span>
2006年10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于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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